不算。规则是这样的。队友的脚下回传球在没有对方球员近身逼抢的情况下,守门员不允许用手之一时间接触球的任何部位。如果身体的其他部位触碰的球再用手拿起是完全可以的。
1、回传守门员不回礼,但是守门员不能用手去接。足球。
2、就是后卫球员用脚将球故意传给己方的守门员时,守门员时不能用手接球的,这种球就叫做回传球,如果守门员用手接球,那么就被判罚犯规,给对方有任意球的机会。
3、否则,守门员都可以先用其他部位停球,再用手拿住,这样就会有拖延比赛的机会,足球比赛的观赏性和进攻性会大大降低。对故意回传球的定义,首先是“踢”,则指膝盖以下部位,用膝盖以上部位回传不在此列。
4、本方队员有意的回传,守门员不能直接拿手去拿,否则就将判禁区内的 间接任意球 。
5、队员在解围的时候造成射门,门将可以直接扑球!这里的回传不限于后卫,任何人回传都不可以的,还有一条就是这里的回传是指用脚,如果用身体的其他部位,比如头或者胸,是不算犯规的,守门员可以用手接。
总的来说,对于脚踢球的规则,关键是看球员是否故意去触碰球。如果是无意中触碰到,那么是好球;但如果是有意的,那么就属于违例了。
队员不能带球跑,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挡球或用拳击球。然而,球意外地接触到腿的任何部分,或腿的任何部分意外地触及球,不是违例。规则还特意把“故意”两字给加粗了。
-4-b:故意用脚踢球或者用腿的任何部分击球是违例。球无意中被脚,腿或者拳击打不是违例。那么上面是NBA规则,那么我们CBA的规则呢?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中国篮球协会采用的是国际篮球协会FIBA的规则。
故意脚球、主动伸脚踢算违例。被砸在脚上一般不算违例。一般只要不是有自己伸着脚往球上够的倾向都不会算的,规则将故意脚踢球与无意地、偶然地球碰腿区分开来,有意地用腿部、脚去“阻挡”球,就是违例。
踢球就是用膝以下腿的部位或者脚去踢球或拦阻球·只有故意地做这种动作才是违例。脚,腿偶然地碰到球不算违例。
-4-b:故意用脚踢球或者用腿的任何部分击球是违例。球无意中被脚,腿或者拳击打不是违例。那么上面是NBA规则,实战应用的FIBA规则呢?12 规定 队员不能带球跑,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挡球或用拳击球。
本方队员脚回传球,不能直接用手接,如果是脚以上部位(头/胸等)回传就可以直接用手接 ,紧急情况时(如:乌龙射门。
比如大家不知道的回传球规则,回传球的意思就是自己这一方的球员用腿或者是脚,将足球踢回到自己守门员一方。
无论是什么样的回传球,只要守门员用脚停下后就可以用手拿起来。如果是本方球员有意的用脚回传球,守门员不可以直接用手拿起来。如果是无意,比如说对方射门打在防守队员的身上,守门员可以直接用手拿。
如果后卫用脚回传,守门员不能用手接,只能用身体或脚停,而且停球以后也不能用手拿。也就是用脚回传给门将,门将拿球的整个过程都不能用手。如果是用头或者身体回传,门将可以直接用手接。
本方队友主动的回传球,守门员是不能直接用手接的。如果守门员用手回接了本方队友的回传球,将会被判罚本方禁区内的间接任意球。
在大禁区外,不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用手。本方球员用脚回传不能用手接。所以可以看到用头球回传,门将是可以接的。本方球员故意把脚下球挑起来,用头顶回门将,也不能接。
1、间接任意球。如果守门员用手触及本方故意回传的球,则需在其触球地点判罚间接任意球。所谓间接任意球表示罚球时踢球者不能直接射门,而必须先触球后,由其他队员完成射门。
2、在五人制比赛,守门员发球后,球未过中线,中途也未接触对方球员,别说用手接球,用脚停队友回传球也是违例。都会被判罚禁区内间接任意球。
3、会被判间接任意球。如果守门员用手触及本方故意回传的球,则需在其触球地点判罚间接任意球。所谓间接任意球表示罚球时踢球者不能直接射门,而必须先触球后,由其他队员完成射门。
4、如果是队友用除腿、脚之外的身体部位回传给门将的,守门员就可以用手抱球,如果队友是用腿脚回传给门将的,守门员用手抱球的话就属于违例,需要判罚进攻方在禁区内的间接任意球。
5、队员在解围的时候造成射门,门将可以直接扑球!这里的回传不限于后卫,任何人回传都不可以的,还有一条就是这里的回传是指用脚,如果用身体的其他部位,比如头或者胸,是不算犯规的,守门员可以用手接。
1、五)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~6秒,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,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。
2、如果队友用脚回传给守门员,则守门员只能用脚开出,否则被判罚禁区内 间接任意球 。队友用头、或者解围时无主观意识的传给了守门员,则守门员可以选择用手接球。但是皮球从接球起6秒内必须离手,否则同样判罚间接任意球。
3、足球比赛中,守门员接回传球的规则:比赛中本方球员将球用膝盖以下部位故意回传守门员,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,判罚间接任意球。
4、故意回传球如果是腰部以上的就不会吹罚间接任意球;如果是腰以下回传的,就算是用脚先停也要被判罚间接任意球。